中文名:物權請求權 外文名:Dinglicher Anspruch
類別:民法
概述
物權請求權也稱“物上請求權”,指的是基于物權而產生的,旨在排除對物權現實的或潛在的妨害,從而恢復物權圓滿支配狀態(tài)的請求權。
一、物權請求權的特點
(一)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特有方法
物權請求權是一種基于物權而產生的、保護物權的請求權,也是民法為保護物權而特別設定的一種方法。物權請求權并不以直接支配物為其內容,而是以請求另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為內容,它是獨立于物權本身的行為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來自物權的支配性。只有當物權人的支配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為恢復權利人對客體的圓滿支配狀態(tài),物權人才能夠行使此項請求權??梢?,物權請求權的行使可以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tài)和支配力,因此它也是物權效力的體現。
(二)物權請求權與物權是不可分離的
物權請求權與物權具有共同的命運,物權請求權隨著物權的產生而產生,隨著物權的轉移而轉移,物權消滅時物權請求權亦不復存在,物權請求權不能單獨轉讓。盡管物權請求權是基于物權產生的且與物權不可分離,但它不同于物權本身。一方面,物權請求權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是一種相對法律關系,它和作為絕對權的支配權是有區(qū)別的。對于權利人來說,一般只有在其物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才能針對特定的侵害人行使物權請求權,而不能針對任何其他人行使物權請求權,但物權人行使物權則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另一方面,物權請求權在性質上仍然是以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因此,它也屬于請求權的范疇,不同于作為支配權的物權。
(三)物權請求權主要是為了恢復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tài)
一方面,物權請求權行使的前提是物權的支配客體仍然客觀存在;另一方面,物權請求權通常是與有體物的保護聯(lián)系在一起的。物權的客體主要為有體物,因此,物權請求權也是基于對有體物的保護而產生的。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恢復原狀都是在物權人所有或占有的有體物受到他人侵占、妨害或侵害時產生的保護方法,它們主要針對實物的保護而創(chuàng)設。對于無體財產的妨害或占有,主要采用債的保護方法。
(四)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優(yōu)先于債權請求權
在物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首先應當采用物權請求權對物權進行保護。這是因為物權請求權具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
二、物權請求權的類型
(一)返還原物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物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占有物。該項請求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請求權,并且是所有權效力的直接體現,只要是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人都可以通過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tài)。
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首先應由權利人就其所享有的合法物權進行舉證;如果他無法證明該物的合法權屬,尤其是無法證明自己對該物享有的物權,則不能支持其請求。其次,權利人應當證明其合法享有的物權遭受了相對人的妨害或侵奪。反過來,相對人必須證明他對物的占有是合法的,有法定或約定的根據。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效力有四個方面。第一,占有的移轉。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物權人支配的財產從無權占有人手中轉移給物權人,進而使物權人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tài),使物權人重新獲得對物的支配。第二,返還原物和孳息。一般來說,現時占有人向返還請求權人返還原物時應保持物的原有狀態(tài),不得造成物的損害和價值的減少。如果因其故意或過失造成物的損害和價值的減少,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惡意占有人應承擔對財產進行管理、維護而支付的必要的費用。第四,賠償損失。
(二)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權利恢復圓滿狀態(tài)的權利。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行為,是現實地造成了對他人的權利行使的阻礙,這是妨害與危險的區(qū)別。行使該權利的條件有三個方面。第一,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權人占有。第二,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權人行使所有權。妨害主要包括:對物權人的標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的財產致使物權人不能對其財產行使物權;非法為所有權設定負擔;其他妨害行為。妨害必須是持續(xù)進行的,而不是短暫即逝的或已經消失的,否則,盡管妨害行為已經作出,物權人也不能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而只能請求侵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等責任。第三,妨害是不合法的,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一般來說,物權人應當容忍他人輕微的、正當的妨害。
對于排除妨害的費用的承擔,從原則上講,由于妨害行為給物權人造成了侵害,因而妨害人應當承擔排除妨害的費用,但是也應考慮妨害人對妨害形成是否具有過錯??傊P于費用的承擔,首先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費用;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則應當根據效益原則結合公平原則來確定。
(三)消除危險請求權
消除危險請求權,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可能造成對他人的妨礙,并且構成一定的危險,權利人有權請求消除已經存在的危險。通過行使消除危險請求權,可以預防將來發(fā)生對物權的現實危害。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有一定的共性,都對物權人行使物權構成妨害。但嚴格來說,兩者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區(qū)別的,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針對的對象不同。排除妨害中的“妨害”是指已經發(fā)生的現實障礙,這種障礙已經對物權的行使構成了客觀上的阻礙;而消除危險中的“危險”是指未來可能發(fā)生的對于物權行使的障礙。第二,是否可以與損害賠償并用不同。妨害是現實的障礙,它的存在對于物權的行使構成一種實際的阻礙,因此,很可能會引發(fā)損害的實際發(fā)生。由此,物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是,消除危險中的危險是未來可能發(fā)生的障礙,損害并未實際發(fā)生,因此,沒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四)恢復原狀請求權
恢復原狀是指行為人導致他人財產損害后,應當采取各種措施,使財產恢復原有的狀態(tài)?;謴驮瓲钫埱髾嗟奶攸c主要有四個。第一,恢復原狀請求權通常是在權利人的動產或不動產造成毀損的情況下被采用的。第二,恢復原狀的方式因動產和不動產遭受侵害而有區(qū)別。對于造成動產毀損的,主要采取三種方式,即修理、重作、更換。對于不動產則不宜采取上述方式,因為不動產一般不會發(fā)生滅失,而土地又很難通過修理的方式來恢復原狀。所以,對不動產應當采取上述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第三,恢復原狀的目的是要恢復物權人對物權的圓滿支配狀態(tài)。在所有人的物受到他人侵害的情況下要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利益,僅僅通過損害賠償的方法并不能滿足受害人的利益要求。如果允許受害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則受害人可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請求賠償損害與請求恢復原狀之間作出選擇。第四,恢復原狀應當考慮到經濟上是否合理。
(五)停止侵害請求權
停止侵害請求權,是指不法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給他人的財產和人身造成了現實的損害,受害人有權請求法院制止正在進行的侵害。
請求停止侵害,通常是針對那種對物權的侵害正在進行且持續(xù)發(fā)生的情形。為了防止更大的損害后果發(fā)生,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護,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然而,停止侵害的請求權人必須要證明某種損害已經實際發(fā)生,而且正在持續(xù)。如果損害發(fā)生以后將會立即停止,或者已經停止,也沒必要請求停止侵害。
四、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5條至第237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wèi)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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