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百科?普法詞條
中文名:違約金
英文名:Penal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類別:民法
概述
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這是違反合同時可以采用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只適用于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違反合同應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違約金的標的物通常是金錢,但是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chǎn)。
一、違約金的分類
(一)依據(jù)違約金產(chǎn)生的根據(jù),可以將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違約的情形和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數(shù)額。當事人一方只要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情況,就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民法典第588條僅規(guī)定了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主要適用于合同之債,但就法定之債也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可能表現(xiàn)為不同的形式,可以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根據(jù)約定違約金的目的,可以將違約金區(qū)分為賠償性的違約金、懲罰性的違約金和責任限制性違約金。在界定是賠償性的違約金還是懲罰性的違約金時,首先看當事人的目的,一般而言,如果約定了明顯高額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不排斥繼續(xù)履行或者法定的賠償損失,則可以認定為懲罰性的違約金,或者至少部分具有懲罰性。民法典第588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以賠償性的違約金為原則,當事人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推定為賠償性的違約金。
(三)根據(jù)是否針對特定的違約行為,可將約定違約金分為概括性的和具體性的。概括性約定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作具體區(qū)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約定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等。例如,針對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不適用于其他根本違約的情形。
二、違約金責任的成立
違約金債權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生效,即存在違約行為并且主合同是有效的。違約金條款是一種從合同,它是以主合同生效為條件的,也就是說,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就主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見,并且合法生效的情況下,違約金條款才能生效。如果主合同根本不成立,或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那么作為主合同的一項條款,違約金條款自然也不成立或生效。
三、約定違約金的調整
(一)司法酌增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司法酌增規(guī)則適用的前提有兩個。一是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此處的損失應當按照民法典第584條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損失的范圍和數(shù)額予以認定,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同時上述規(guī)定并未如同司法酌減規(guī)則一樣使用“過分”一詞,以體現(xiàn)對債權人或者守約方的更強保護。因此,酌增的標準至少不應比酌減的標準更為嚴苛。二是債權人提出申請,并應當對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予以舉證。
此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增加,但并非應當增加,一般而言,增加后的違約金數(shù)額不應超過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判斷是否予以增加以及增加的幅度時,可以綜合考慮一些因素,例如當事人是否具有明確的限制責任的意圖、債權人是普通民事主體還是商事主體、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同的履行情況、預期的利益等。
(二)司法酌減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中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备鶕?jù)自愿原則,當事人有權約定違約金,但是,如果任由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在有些情況下,無異于鼓勵當事人獲得不公平的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高額違約金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因此,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guī)定了司法酌減規(guī)則,以在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基礎上協(xié)調實質正義、個案公平,平衡自愿原則和公平、誠信原則之間的關系。
司法酌減規(guī)則適用的前提也有兩個。一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對此處的損失同樣應當按照民法典第584條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損失的范圍和數(shù)額予以認定,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但是,約定的違約金必須“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雖然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并未“過分”,就不應當適用司法酌減規(guī)則。二是債務人提出申請,并就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予以舉證。債務人提出請求的方式可以是另行提起反訴,也可以是針對債權人的請求予以抗辯。實踐中,為避免訟累,人民法院通常也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進行釋明。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無特別約定時涵蓋了主債務人所應承擔的違約金,因此,擔保人也可以提出申請,于此參照適用民法典第701條的規(guī)定:“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p>
此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適當減少違約金數(shù)額,但并非應當適當減少。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對此不應當機械主義,以免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權衡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當事人的主體身份等其他因素進行約定違約金的司法酌減。
四、違約金與定金之間的適用關系
民法典第588條第1款規(guī)定了違約金和定金之間的適用關系。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在當事人不存在明確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當事人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當然,不能并用的前提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如果違約金和定金針對的是不同的違約行為,在這些違約行為都存在的前提下,違約金和定金仍然存在并用的可能性,但無論如何不應超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總額。
五、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第585條、第588條、第701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wèi)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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