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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詞條 | 用人者責任 Employers' Responsibilities

發(fā)布日期:2023-01-14??來源:民主與法制社??瀏覽次數(shù):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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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文名:用人者責任英文名:Employers' Responsibilities類別:民法概述用人者責任,是指基于雇傭、勞務等法律關系,用人者對被使用人在從事勞務活動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至第1193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一、用人者責任的類型(一)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由用人單位作為

中文名:用人者責任

英文名:Employers' Responsibilities

類別:民法

概述

用人者責任,是指基于雇傭、勞務等法律關系,用人者對被使用人在從事勞務活動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至第1193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

一、用人者責任的類型

(一)用人單位責任

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由用人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為其工作人員致害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p>

(二)勞務派遣責任

民法典第1191條第2款的規(guī)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眲趧张汕藏熑畏譃閮煞N,包括接受派遣用工單位的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

(三)個人勞務責任

個人勞務責任是一種特殊的用人者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

(四)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

民法典第1193條規(guī)定的是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這一條文實際上規(guī)定了兩種責任:一是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這是典型的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二是造成承攬人自己損害的責任,這種損害責任的性質(zhì),其實是承攬人員的工傷事故責任。

二、用人者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用人者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用人者責任作為典型的無過錯責任,其構成并不需要考慮用人者的過錯,但要求被使用人方面必須滿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要求:如果是特殊侵權責任,需要滿足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如果是一般侵權行為,則需要滿足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起來,用人者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1)用人者與被使用人之間存在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即支配與被支配、使用與被使用關系;(2)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是被使用人為完成工作任務而進行的行為;(3)被使用人的行為必須是侵權行為,只有在被使用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時,用人者才承擔用人者責任。

(二)被使用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被使用人的行為既有可能構成一般侵權責任,也有可能構成特殊侵權責任。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被使用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要求具備:(1)損害;(2)侵害行為;(3)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4)過錯。

(三)被使用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屬于“完成工作任務”的行為

用人者承擔責任的前提自然是存在享有利益的可能性,即被使用人是為了用人者的利益而行為。該種行為通常被稱作“完成工作任務”的行為,也稱作執(zhí)行職務行為或者執(zhí)行雇傭事務的行為?!巴瓿晒ぷ魅蝿铡钡男袨榫哂腥缦绿卣?。第一,以存在用人者與被使用人之間的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即支配與被支配、使用與被使用關系)為前提。只有確定了用人者和被使用人的身份,才有可能把被使用人的行為界定為“完成工作任務”的行為。第二,用人者支配被使用人活動的可能性。“完成工作任務”的行為可能是被使用人受用人者直接委派或者命令實施的,也可能是被使用人出于維護用人者利益的目的而自主決定實施的,但必須存在用人者支配被使用人活動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這種可能性,直接侵權行為人就應當被界定為獨立承擔人,用人者不承擔責任。第三,被使用人的活動與用人者的利益具有相關性。如果被使用人從事的是與用人者的利益完全無關的行為,則該項行為的風險就應當由被使用人承擔。

一般說來,雇員主觀上認為是“完成工作任務”的行為,而且在客觀上不悖于情理的,就可認定該行為是完成工作任務的行為?!巴瓿晒ぷ魅蝿铡蓖ǔ0ǎ汗蛦T依據(jù)雇主的指示在自己職權范圍內(nèi)的行為;為了完成職權范圍內(nèi)的事務所為的輔助行為;為了雇主之利益而實施的合理行為(也可能是超越職權的行為),此等行為應當具有客觀上的合理性。將第三種行為納入雇員“完成工作任務”的行為范疇,主要是為了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使其較為容易得到補償?!巴瓿晒ぷ魅蝿铡笔且粋€彈性概念,具體判斷時需要結合個案進行認定,重點考慮的因素有時間要素、地點要素、控制力要素和利益要素。

三、用人者責任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者單獨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91條和第1192條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于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一方可以進行追償。

(二)用人者的追償權

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第2句和第1192條第1款第2句分別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接受勞務的一方的追償權。如果不規(guī)定追償權,否定被使用者的個人責任,就會使被使用者喪失責任心,違背用人者的指示和命令從事違反職責范圍的活動。這樣,既不利于實現(xiàn)侵權責任法預防損害的功能,也不利于維護用人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除民法典第1191條和第1192條對追償權的規(guī)定外,我國的一些法律也對特定類型的用人者責任中用人者的追償權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國家賠償法第31條、資產(chǎn)評估法第50條、律師法第54條以及公證法第43條等。

(三)用人者責任的程序法問題

在用人者責任中,原則上是用人者單獨承擔責任,而非用人者與被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用人者責任訴訟并非必要的共同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僅起訴用人者即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的一方,實際的加害行為人即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當然,原告也可以將用人者與被使用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四、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至第1193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wèi)華

總平臺審核編輯: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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